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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有风险,小心“馅饼”变“陷阱”!

近年来,很多人贪图“挂名费”的小利,轻信“挂名免责”的承诺,成为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然而,“挂名”法定代表人不仅扰乱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还隐藏着重大法律风险,极有可能因公司出现债务纠纷、违法行为而“被迫”担责。近日,通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     1     

     案情简介      专家指导明方向    王女士与李先生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李先生提出借用王女士的身份挂名注册甲公司,王女士同意了。甲公司于2010年注册登记,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王女士,股东为李先生(持股比例80%,实缴出资40万元)、王女士(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10万元)。 王女士称其没有在甲公司上过班,没有参加过股东会,也没有收到过公司分红。公司经营期间,甲公司曾因变更注册地址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女士去签过字,但李先生声称只是让自己挂个名,因此当时没想着要求变更登记。 后王女士与李先生分手,双方未就公司“挂名”事宜进行协商。现因甲公司涉诉无法偿还欠款,法院对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女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甲公司及王女士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王女士的工作生活因此而受到影响。王女士认为自己仅为挂名,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应再继续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诉至法院,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事项。     

  

     法院审理   


   专家指导明方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应先由公司决定。本案中王女士虽主张涤除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但王女士并未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或无寻求公司内部救济之可能。其次,王女士并非被冒名登记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项是知晓的,且其陈述曾作为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但其始终未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对上述身份登记事项提出过异议或进行变更。最后,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具有公示效力,现公司并未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涤除王女士上述身份登记事项,将导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缺位,有可能损害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且不利于公司后续事宜的解决。 综上,王女士主张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的风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挂名≠免责。“挂名”法定代表人虽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但依法需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具体风险如下: 1.在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出境等措施; 2.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认定法定代表人有个人责任的,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存在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4.在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02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救济路径    若已挂名且发现风险,应如何有效自我救济呢?因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应先由公司决定,司法不得强制干预,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后仍未能有效救济的才能进行司法救济。故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救济: 第一步:协商退出。可与公司股东协商变更登记,要求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步:书面辞职。协商不成的话,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提出辞去职务,并保留辞职证据,推动公司形成有关决议。 第三步:行政投诉。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公司虚假登记或未配合变更登记的行为 。 第四步:司法救济。如果当事人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后仍未能涤除其公司登记的,可起诉公司要求涤除登记。 


最后提醒大家,“挂名”法定代表人绝非“空头衔”,而是法律责任的“实名制”。切莫因人情、面子或蝇头小利盲目挂名,否则可能沦为他人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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