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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法律要点与实务解析

近年来,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频发,尤其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关系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难点。本文结合司法案例与法律规则,梳理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为用人单位与主播提供实务参考。


一、法律依据:以“三属性”为核心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三要素:

1.人身隶属性:主播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如固定工作时间、直播内容安排、考勤规则等。

2.经济从属性:主播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例如固定工资、提成发放,而非粉丝打赏或独立收益。

3.组织从属性:主播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如通过公司账号带货、推广企业产品。

典型案例:李某作为调味品公司主播,虽未签合同,但公司提供设备、固定发放工资,且直播内容为公司业务核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突破

1.协议性质影响认定:

  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但实际存在严格管理(如固定时长、考勤),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例如,主播小马因需遵守公司直播时长规定,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支持其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诉求。


  若管理松散、主播可自主议价,则可能视为合作关系。例如,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MCN机构对主播无支配性管理时,不成立劳动关系。


2.举证关键:

  工资转账记录(备注“工资”字样)、微信工作指令、考勤记录等均可作为劳动关系证据。


  用人单位若主张“业务外包”,需提供合作协议、第三方支付凭证等反证,否则可能败诉。

三、实务建议:规避风险,规范用工

明确合同性质:用人单位应根据用工模式选择签订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避免混同权利义务。

规范管理流程:若需灵活用工,应减少对主播工作时间的强制要求,采用分成制报酬,弱化人身隶属性。

保留证据:双方应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以备争议时举证。

结语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需回归“用工事实”本质,综合审查管理强度与收益模式。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主播亦需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益。对于复杂个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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